新的船舶登记制度将于2017年2月10日开始执行,新办法对于航运船舶,确实便利了不少,但对于游艇,又有什么影响呢?
关于所有权登记
新的办法中游艇所有权登记,删除了以前的需要提供海关完税等证明文件,这对于进口游艇,在游艇保税仓里面,将可以实现不需要清关而办理三证的可能,但在实际的运作中,对于游艇代理商是否有什么帮助呢。当然,不需要完税就可以办理三证算是一个改变,只是这样的拥有三证的游艇,也只能依然在保税仓而已,海关的关税依然待付中。
关于临时国籍证书
新办法中规定了建造试航的游艇不需要申请临时国籍证书,这对于需要试航的大型游艇,倒是方便了不少,虽说申请临时国籍的不是很难,但还没有建好的游艇根本就不是游艇,何来国籍证书的要求呢,但这个取消后,当地海事管理部门会否制定新的规定呢?
关于所有权转移登记
游艇所有权转移,新办法没有任何的变化,依然根据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需要进行注销后再登记的做法,二手游艇的交易还是无法实现类似汽车的过户办法,这对于二手游艇交易依旧没有太大的帮助。
关于第三方主张权益
新办法明确,在船舶登记完成前,如果该游艇的其他关系人提出主张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且能提供依据的,海事机构有权利不予以办理登记,这对于游艇交易、抵押、融资等有更为明确的权益保障。
由于游艇的使用属性有别于企业运营的商船,在目前游艇租赁运营还没有明确的前提下,新办法对于游艇行业的发展没有太多的实质性帮助,虽然说新办法减少了不少的手续和资料,但对于游艇行业帮助不大,游艇行业的发展,需要的是一套能适应游艇属性的管理办法。原文:海之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