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艇航行时,应当遵守“四定”“四报告”和“四禁止”管理要求。“四定”,即定责任人、定活动区域、定靠泊码头、定航线。“四报告”,即报告动态、时间、区域、人数。【“四禁止”,即禁止从事经营性海钓活动、禁止无证驾驶、禁止超核定区域活动、禁止超载超抗风等级航行。
1.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2.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
3.游艇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
4.游艇进出港口,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5.游艇操作人员应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不得驾驶游艇。
6.游艇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水域、主航道、锚地、养殖区、渡口附近水域以及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水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并遵守限速规定。
7.游艇应当避免在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
8.游艇不得在禁航区、安全作业区航行。
9.不具备号灯及其他夜航条件的游艇不得夜航。10.游艇不得超过核定乘员航行。
海事部门温馨提醒↓
游艇从事生产、经营性海钓活动属于非法行为,有极大安全风险,一旦发生海上安全事故将给自身和家庭带来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